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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3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72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庭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50,367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9年8月3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
    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
    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
    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
    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
    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
    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
    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
    至民國115年2月22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150,36
    7元,及其中本金145,018元未按期繳付。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2月22日止,帳款尚餘150,367元及其中
    本金145,018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
    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
    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172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582元 陳庭逸 自民國115年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 002 新臺幣111436元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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