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3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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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60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郭冠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12,786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郭冠廷於民國113年07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3年07月17日起至民國120年07月17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
月09日止累計155,317元正未給付,其中149,616元為本金;
4,908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郭冠廷於民國113年03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3年03月13日起至民國120年03月13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
月09日止累計438,129元正未給付,其中423,339元為本金;
13,997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郭冠廷於民國110年11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74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11月04日起至民國117年11月04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
月09日止累計419,340元正未給付,其中409,666元為本金;
9,181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
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160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9616元 郭冠廷 自民國115年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23339元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09666元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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