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3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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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6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徐尉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17,693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9,68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8,01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
㈢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156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9683元 徐尉庭 自民國114年1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 002 新臺幣48010元 自民國114年11月15日起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9683元 徐尉庭 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48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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