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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3-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3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鄭文琪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鄭文琪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鄭文琪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已
    將戶籍遷入恆春戶政事務所,依上所陳,債務人現設籍戶政
    ,相關文書、裁定需以公示送達為之,此與首揭條文未合;
    又相對人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非本院轄區,本
    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亦係
    違背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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