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3-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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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2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仇忠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純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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