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1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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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5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江汶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8,871元,及其中26,5
42元,自民國115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94年7月21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
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
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
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
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
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
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
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
至民國115年1月8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28,871元
,及其中本金26,542元未按期繳付。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1月8日止,帳款尚餘28,871元及其中本
金26,542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
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
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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