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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4-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3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沈全來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沈全來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惟於聲請時之聲請
    狀上相對人之相關之資料,與戶政役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
    籍資料顯示之姓名不符。經核本件之聲請,認有命聲請人提
    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之必要,以供本院審核該相對人是否
    具備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其真正之住所。經本院前於民
    國115年2月3日通知聲請人應於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聲請狀
    之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於同年月23日民事陳報狀
    更正相對人姓名為「沈全來」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經核本件之聲請,認有命聲請人提出與相對人相符之相關
    資料,嗣本院於同年3月11日通知聲請人應於受送達後7日內
    補正債務人為「沈全來」之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暨合約書、分
    期付款繳款明細。聲請人已於115年3月20日收受前項裁定,
    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
    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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