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5-10-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0-22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禮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8號
聲  請  人  禮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
    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
    ,已於民國114年5月5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
    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
    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本
    文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前經聲請人
    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號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
    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
    14年5月5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
    原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經聲請人於114年10月22日言詞
    辯論期日陳述明確,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催
    字第23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14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
    爭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即114年
    11月5日),具狀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揭說明,於
    法並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安泰醫療社團法人蘇主榮 彰化商業銀行東港分行 113年11月30日 42,500元 FR8136238 禮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