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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2026-04-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3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85號
被      告  邱昭瑋  
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律師
上列原告邱郁湘等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參加
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為訴訟參加,被告聲請駁
回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其駁回訴訟參加之聲請。
  理 由
按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告聲請駁回
參加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原告邱郁湘等與被告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訴訟參加,未據繳納裁判費,
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紀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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