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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4-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8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聯銘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73號
原      告  聯銘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忠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國仁醫院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
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4
1,7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
975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2萬1,4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壹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韶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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