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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3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5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戴廣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以下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案列本院114年度司
    促字第82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14,66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等語,依前
    揭規定,應併算本件起訴前一日即114年9月1日止之利息,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15,10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扣除原告
    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須補繳6,460元【計算式:6,96
    0-500=6,460】。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
    乙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寄送予被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附表:         請求 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 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514,660元 1 利息 500,485元 114年8月30日 114年9月1日 3∕365 10.72% 441元  小計       441元 合計        515,1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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