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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2026-01-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6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3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育騰、陳柳杏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997元,惟債權
    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
    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
    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
    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
    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
    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
    會議決議、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債權人
    提起撤銷詐害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
    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
    號參照)。次按遺產屬於繼承人全體之公同共有,故就公同
    共有權利為訴訟者,乃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
    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否則於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最
    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10 號判決參照)。查本件被繼承人
    陳秀雄死亡後,其繼承人除陳育騰、陳柳杏外,尚有其他繼
    承人,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屬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否則當事人適
    格有欠缺。
二、原告應補正事項如下:
  ㈠原告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起訴,主張民法第244條規定,請
    求撤銷被告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詐害行為,並請求被告陳柳
    杏塗銷分割遺產登記,揆諸前揭說明,應提出債權計算書,
    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4年11月20日止之利
    息及違約金總額。
  ㈡補正本件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
    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遺產總
    額之相關資料(如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申報書等),
    若有本件被告陳育騰、陳柳杏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
    繼承人為被告,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㈢原告並應說明債務人陳育騰之應繼分比例,俾核定裁判費。
三、原告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金芸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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