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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返還借款(2025-11-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7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豐儀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
    明文。是其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
    均應併算其價額。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
    同)74萬1,052元,及其中73萬4,417元自民國114年8月1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是依上開規
    定,本件利息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8月13日(見11
    4年度司促字第7683號卷第5頁)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4
    萬1,60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9,4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 算 本 金 起   算   日 終   止   日 計算基數 年   息 給 付 總 額 項目1(請求金額74萬1,052元) 1 利息 73萬4,417元 114年8月12日 114年8月13日 (2/365) 13.72% 552.12元  小計       552.12元 合計        74萬1,6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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