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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貨款等(2025-09-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7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兆鴻食品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66號
原      告  兆鴻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方珠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幸子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119,5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704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江幸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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