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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裁定免責(2025-12-19)

消費/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9 案號:消債聲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如慧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俊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賴曉秋  朱逸君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林如慧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
    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
    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因
    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
    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133條、第1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繼續清
    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數額,而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
    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
    (司法院97年度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司法院民事廳
    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
    字第13號裁定,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事由而
    裁定不予免責確定在案。而聲請人於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
    已繼續對各債權人清償,且各債權人均已受償達消債條例第
    133條規定之數額,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聲請
    准予免責。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更一字第1
    號裁定聲請人自108年10月28日中午12時開始清算程序。又
    聲請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各相對人共受償新臺幣(
    下同)42,338元後,經本院於109年12月15日以108年度司執
    消債清字第31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在案,然因聲請人有消債
    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
    字第13號裁定不免責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
    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主張業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
    所定額度而聲請免責,依據首揭說明,本院即應審酌聲請人
    是否已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之規定,使各普通債權人受
    償均達應受分配之數額。
 ㈡而聲請人主張其於前揭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分別對各相對人
    清償達附表所示「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
    受分配額之數額」欄位所示之數額等情,業據提出還款單據
    為證。經本院函詢各相對人,各相對人陳報之受償數額均與
    聲請人所述相符,有各相對人陳報狀可稽。是聲請人前開主
    張,堪信屬實。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消債
    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
    受分配額,核與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定之免責要件相符
    ,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附表:(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10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 公告之債權比例 分配總額 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債權比例計得之分配額(457,528 元× 公告債權比例) 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之數額 依消債條例第142 條所定各普通債權人應受償金額(債權金額× 20%) 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2 條所定債權額20%之數額  1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19,185元 31.69% 13,417元 144,991元 131,574元 203,837元 190,420元  2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8,486元 1.2% 507元 5,490元 4,983元 7,697元 7,190元  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9,129元 4.02% 1,700元 18,393元 16,693元 25,826元 24,126元  4 中國信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24,679元 28.75% 12,172元 131,539元 119,367元 184,936元 172,764元  5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41,330元 4.39% 1,861元 20,085元 18,224元 28,266元 26,405元  6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963,296元 29.95% 12,681元 137,030元 124,349元 192,659元 179,978元 總          計  3,216,105元 100% 42,338元 457,528元 415,190元 643,221元 600,883元 備註: 一、本附表債權總額欄所示數額及公告債權比例欄,係依本院108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清算事件109 年3 月9 日公告之債權表所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債權總額及債權比率為據(見本院108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卷第97頁至第100 頁)。 二、本附表分配總額欄所示數額,即各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所受償之數額,係依本院108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清算事件卷內分配完畢報結審查表為據(見本院108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卷第149 、166 、22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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