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延期清償(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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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3
案號:消債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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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池旻峰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吳麒輝
高彩宸
高粲凱
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高韻姍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李曉琪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7號裁定認
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再予延長6個月(即自115年1月起至1
15年6月止,共計6個月停止履行,並自115年7月起,依原更生方
案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
。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
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75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後,因急
性腦中風住院治療,前經裁定准予延長6個月之履行期限。
惟聲請人現仍須持續治療及復健,無法正常工作,致履行更
生方案有困難,爰請求准予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92號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並經司法事務官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
7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嗣聲請人聲請准予延長更生方案履
行期限,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聲字第42號裁定准予延期清
償6個月在案等情,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又聲請
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診斷證明書正本、重度身心
障礙證明影本為證,堪認屬實。揆諸首開規定,足認聲請人
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本院審
酌上情,因認為免影響債權人受償權益過鉅,並參酌前開消
債條例第75條關於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規定之意旨,認本
件再予延緩6個月清償為適當。
㈡關於本院准予聲請人延期清償之期間,因聲請人係於114年12
月22日提出本件聲請,經核閱聲請陳報狀上之本院收文章戳
自明,而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自115年1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
續履行,故本件應以115年1月為再次准予延期清償裁定之起
算點,併於審酌全案各情後,諭知如主文所示之延期清償期
間。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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