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延期清償(2026-01-23)

消費/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3 案號:消債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池旻峰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吳麒輝  


            高彩宸  

            高粲凱  

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高韻姍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李曉琪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7號裁定認
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再予延長6個月(即自115年1月起至1
15年6月止,共計6個月停止履行,並自115年7月起,依原更生方
案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
    。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
    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75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後,因急
    性腦中風住院治療,前經裁定准予延長6個月之履行期限。
    惟聲請人現仍須持續治療及復健,無法正常工作,致履行更
    生方案有困難,爰請求准予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92號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並經司法事務官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
    7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嗣聲請人聲請准予延長更生方案履
    行期限,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聲字第42號裁定准予延期清
    償6個月在案等情,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又聲請
    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診斷證明書正本、重度身心
    障礙證明影本為證,堪認屬實。揆諸首開規定,足認聲請人
    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本院審
    酌上情,因認為免影響債權人受償權益過鉅,並參酌前開消
    債條例第75條關於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規定之意旨,認本
    件再予延緩6個月清償為適當。
 ㈡關於本院准予聲請人延期清償之期間,因聲請人係於114年12
    月22日提出本件聲請,經核閱聲請陳報狀上之本院收文章戳
    自明,而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自115年1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
    續履行,故本件應以115年1月為再次准予延期清償裁定之起
    算點,併於審酌全案各情後,諭知如主文所示之延期清償期
    間。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