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復權(2026-01-12)
消費/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2
案號:消債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方品又即方秀蓮
代 理 人 陳怡融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何建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前列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共同
代 理 人 柯易賢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方品又即方秀蓮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以114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9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4年11月18
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上開案件裁定書及裁定確
定證明書可參,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
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
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