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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復權(2025-12-11)

消費/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1 案號:消債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旭仁  
代  理  人  杜貞儀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于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歐俐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陳冠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陳映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旭仁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2日以114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3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4年11月11
    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上開案件裁定書及裁定確
    定證明書可參,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
    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
    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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