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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延期清償(2025-09-18)

消費/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8 案號:消債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池旻峰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吳麒輝  

            高彩宸  
            高粲凱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高韻姍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李曉琪  

            高韻姍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7號裁定認
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6個月(即自114年7月起至114
年12月止,共計6個月停止履行,並自115年1月起,依原更生方
案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
    。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
    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75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急性腦中風住院治療,暫無工作能
    力,無法依更生方案履行。是以,聲請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爰請求准予延長更生方案履
    行期限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92號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並經司法事務官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
    7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復於113年12月23日確定,將本院調
    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又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
    出診斷證明書為證,本院審酌聲請人因病需休養無法工作非
    其所得控制,揆諸首開規定,足認聲請人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本院審酌上情,因認為免
    影響債權人受償權益過鉅,並參酌前開消債條例第75條關於
    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規定之意旨,認本件應予延緩6個月清
    償為適當。
 ㈡關於本院准予聲請人延期清償之期間,因聲請人係於114年7
    月16日提出本件聲請,經核閱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狀
    上之本院收文章戳自明,故應以114年7月為本件准予延期清
    償裁定之起算點,併於審酌全案各情後,諭知如主文所示之
    延期清償期間。至聲請人前所積欠債權人之更生方案款項部
    分,應由聲請人自行與債權人協商補繳或展延,附此敘明。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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