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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2026-01-20)

消費/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0 案號: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施甯婧  

代  理  人  孫大昕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施甯婧自民國115年1月20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清理之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
    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
    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
    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二項之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
    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
    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依本條例所定清算程序,
    清理其債務;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
    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
    條例)第151條第7、9項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
    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知積欠約新臺幣(下同)766,165
    元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情,又聲請人前於民國95年間,以
    書面向當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請求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
    債務協商機制」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雖協商成立,惟聲
    請人收入不穩定,終致無法負擔協商款而毀諾。另聲請人未
    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准
    予裁定清算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
    人綜合信用報告書、109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災保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等為證,復經本院調取其之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
    料查詢表核閱無誤。又聲請人於95年11月13日退保勞保後,
    迄至110年7月14日始再加保於大高雄音樂服務業職業工會,
    則聲請人毀諾時顯未受僱於任何公司或商號,堪認聲請人有
    工作不穩定之情。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雖因毀諾而未能
    繼續履行與債權人成立之95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方案,惟此非
    可歸責於聲請人,故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
 ㈡關於聲請人收入部分,聲請人現從事臨時性工作,每月所得
    約15,000元,有收入切結書可參,復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
    來源,堪信其所述為真實,爰暫以15,000元作為聲請人每月
    可支配之所得數額。至聲請人之支出部分,聲請人陳稱每月
    必要支出約為18,618元,雖未提出全部單據供本院審酌,惟
    與於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以115年衛生福利部
    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之數額18,618元相符,應
    屬確實。
 ㈢綜上,聲請人每月所得扣除所應支出之必要生活費,已無餘
    額,聲請人名下固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有上開公司之保單資料可參,惟
    本院審酌上開保單未解約前尚無法用以清償,而聲請人積欠
    之債務至少已達1,918,289元,亦有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
    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億豪管理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之陳報狀可考,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
    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而有清算之原因。此外,本件
    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
    聲請人所為聲請,應屬有據,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
    程序。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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