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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2026-01-30)

消費/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30 案號: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鄭俊峰(原名鄭錦榮)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鄭俊峰(原名鄭錦榮)自民國115年1月30日中午12時起開
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於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依本條
    例所定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
    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
    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知積欠債務達新臺幣(下同)2,69
    0,176元,有不能清償之情,且曾於民國114年5月間,與最
    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消費者
    債務清理前置協商,惟調解不成立。又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准予裁定清算
    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
    人綜合信用報告書、108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災保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等件為證,並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可稽。是聲請
    人既與債權人前置協商不成立,其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
    。
 ㈡關於聲請人收入部分,聲請人現為臨時工,每月平均所得約
    為11,000元,有切結書可參,且聲請人現無投保勞保,顯未
    受僱於任何公司或商號,堪信屬實,另聲請人每月領有老人
    津貼8,329元,有領取津貼存摺影本可佐,此部分應予列計
    ,則聲請人每月可支配所得共為19,329元(計算式:111,00
    0+8,329=19,329)。至聲請人之支出部分,聲請人陳稱每月
    必要支出共為18,618元,雖未提出全部單據供本院審酌,惟
    與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以115年衛生福利部公
    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之數額18,618元相符,
    應屬確實。
 ㈢綜上,聲請人每月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後,僅餘711元(計算
    式:19,329-18,618=711),聲請人名下固有安達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及不動產2筆,有該公司保單資料、前
    引財產清單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考,惟本院審酌其不動
    產現與他人公同共有,且上開保單及不動產未經解約、變賣
    前尚無法用以清償。又聲請人於98年11月12日領取勞保老年
    一次給付1,153,806元,並陳報該等款項用於生活支出與清
    償民間債務,惟未提出清償相關資料為佐證,有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114年7月24日保普老字第11413056920號函、聲請人
    陳報狀可參,此部分本院審酌聲請人積欠之債務至少已達7,
    789,963元,有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陳報狀及前
    置調解債權明細表可佐,縱將前揭勞保老年一次給付全數扣
    除,積欠之債務尚有6,636,157元(計算式:7,789,963-1,1
    53,806=6,636,157),是認聲請人仍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
    能清償之虞之情形,而有清算之原因。此外,本件查無聲請
    人有消債條例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所
    為聲請,應屬有據,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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