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2025-11-25)
消費/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5
案號: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孔立蘋
代 理 人 吳金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A01自民國114年11月25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於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依本條
例所定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
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
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知積欠債務達新臺幣(下同)845,
841元,有不能清償之情,且曾於民國114年2月間,與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消費者債
務清理前置協商,惟因無法負擔協商方案而調解不成立。又
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
爰聲請准予裁定清算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
人綜合信用報告書、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件為證,並有聲請人
之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勞保局電子閘門資料查詢
表可佐,且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可稽。是聲請人既與債權人
前置協商不成立,其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
㈡關於聲請人收入部分,聲請人現擔任人力派遣之照服員,每
月薪資為29,000元,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且高於勞保投保
薪資28,590元,有前引勞保資料查詢表可佐,堪信屬實。至
聲請人之支出部分,聲請人陳稱每月必要支出共為18,618元
,雖未提出全部單據供本院審酌,惟與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
2第1項規定,以114年衛生福利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之1.2倍計算之數額18,618元相符,堪信屬實。又聲請人育
有6名未成年子女,分別年約11歲、9歲、7歲、5歲、4歲、1
歲,111至113年均無所得,名下無財產等情,有戶籍謄本可
參,復經本院調取其等之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核閱
無訛,堪認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而上開扶養義務應由聲
請人及其配偶共同負擔,又其6名未成年子女每人每月均領
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金3,008元,未滿2歲之子每月領有育兒
津貼7,000元,亦有領取補助存摺影本可稽,此部分應予扣
除,是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上開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1.2倍計算,聲請人應負擔之扶養費共為43,330元
【計算式:(18,618-3,008)×6-7,000)÷2=43,330】。
㈢綜上,聲請人每月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及扶養費後,已無剩
餘,而聲請人積欠之債務至少已達1,637,531元,亦有債權
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陳報狀可考,堪認
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而有清
算之原因。此外,本件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所定應駁回清
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所為聲請,應屬有據,爰命司
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