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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2025-12-12)

消費/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2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林宜玲  

代  理  人  王亭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宜玲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
    生;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及第16條
    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知積欠約1,362,469元之債務,有
    不能清償之情,且曾於民國114年2月間,與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
    協商,惟協商不成立。又聲請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
    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
    破產,爰聲請准予裁定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
    人綜合信用報告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
    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災保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等件為證,並有調解程序筆錄可參,是聲請人
    既與債權人前置協商不成立,其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
 ㈡關於聲請人現在收入部分,聲請人現受僱於御之居旅館有限
    公司,每月所得平均約為33,341元,有薪轉存摺可參,且與
    勞保投保薪資34,800元大致相符,堪信屬實。至聲請人之支
    出部分,聲請人陳稱每月必要支出為23,000元,惟未提出全
    部單據供本院審酌,應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以
    114年衛生福利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之數
    額18,618元為計算基準。
 ㈢綜上,聲請人每月所得扣除必要支出後,僅餘14,723元(計
    算式:33,341-18,618=14,723),而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務至少已達1,450,266元,亦有債權人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裕
    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陳
    報狀可稽,堪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而有更生之
    原因。此外,本件查無消債條例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
    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所為聲請,應屬有據,爰命司法
    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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