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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2026-03-31)

消費/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31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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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翁櫻芬  


代  理  人  陳錦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翁櫻芬自民國115年3月31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向本院聲請債
    務清理之調解而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
    告破產,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
    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
    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
    、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達新臺幣(下同)6,601,6
    03元(詳見附表),前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而不成立
    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為證,並有債權人陳報
    狀、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1至25、33至37、
    161頁),堪予認定。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其於112、113年均無申報所得,
    現從事油條包裝工作,每月薪資約為24,000元;另其南山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合
    計為152,669元等節,有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南山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一覽表、切結書在卷可參(見本
    院卷第41至45、191至194、277頁),亦堪認定。
 ㈢關於聲請人必要支出部分,其陳稱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7,07
    6元,因低於衛生福利部公告114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之1.2倍即18,618元(計算式:15,515×1.2=18,618),應
    可採信。又聲請人之母年約75歲,於113年無申報所得,名
    下亦無財產,每月僅領有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5,090
    元,育有3名成年子女等情,有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5年1月19日保普老字第1151
    3001930號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1、307、363至367頁)
    ,是依其財產及收入狀況,應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之權
    利,則扣除其每月領取之年金給付後,衡酌前開最低生活費
    及扶養義務人數,聲請人每月應負擔其之扶養費為4,509元
    【(18,618-5,090)×1/3=4,509,元以下四捨五入】,逾此
    範圍部分,難認屬必要支出。
  ㈣綜上,聲請人每月所得扣除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僅餘2,415
    元(24,000-17,076-4,509=2,415),而其目前所負債務總
    額達6,601,603元,扣除保單價值準備金後,以上開餘額計
    算,約需223年始得清償完畢【計算式:(6,601,603-152,6
    69)÷2,415÷12=222.53】,則聲請人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
    事,其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本
    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
    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本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簡秀穎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債權人 債權人陳報債務 出處(本院卷)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40,910 第349頁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46,867 第317至318頁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32,528 第287頁 4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742,904 第318頁 5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83,316 第319頁 6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410,360 第279頁 7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307,085 第303頁 8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38,357 第355頁 9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54,814 第135頁 10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44,462 第299頁 合計  6,60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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