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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訴訟救助(2025-10-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3 案號: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昇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黃政  
訴訟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廖柏豪律師
相  對  人  昇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街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吳建德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
    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
    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為必要。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
    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
    。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人之主
    張縱為真實,在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若本案訴
    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
    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08號
    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受僱於相對人,因遭遇職業災害而受傷
    ,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本院114年度勞補字
    第37號),核屬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又依其起訴
    狀所載內容,尚須經調查及辯論,亦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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