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DV 聲請通常保護令(2026-04-13)
其他/待認定
PTDV
2026-04-13
案號:家護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4年度家護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即被 害 人 A02
相 對 人 A04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暫時保護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8 月12
日核發114 年度司暫家護字第448 號民事暫時保護令,依法視為
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
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A01。
相對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A01為下列行為
:騷擾。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貳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相對人為被害人之夫,為家庭暴力防治法所
規定之家庭成員。相對人前曾毆打被害人及其子A01,於民
國000 年0 月00日晚上11時許,在屏東縣○○鄉○○路00號住處
,相對人掌摑被害人、掐被害人脖子,且持○○毆打被害人,
並摔擲物品,復於000 年0 月00日,兩造因A01○○問題發生
爭執,相對人動手掌摑被害人,令被害人心生畏懼,已發生
家庭暴力事件,且被害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
為之危險,被害人爰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核發該
法第1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5 款、第10款
等內容之保護令等語。
二、經查,被害人主張相對人為其夫,且相對人有於上揭時、地
,對被害人實施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等情,業據其
於本院審理中陳述在卷,並有○○分駐所一般陳報單、警詢調
查筆錄、家庭暴力通報表、台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
○○○○○○○○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等資料附卷可參
,且經證人即兩造之子A01於本院證述在卷,而相對人於本
院審理中亦自承其曾有毆打被害人、A01之行為,且表示對
於本件保護令聲請並無意見等語,是本院綜合參酌上揭事證
,認為被害人主張其有遭受相對人為上揭家庭暴力行為等情
,應堪採信,又被害人仍有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危
險,則被害人請求核發保護令,應屬有據。
三、本院審酌兩造之關係,相對人所為上揭家庭暴力行為之情節
與程度,為避免再發生家庭暴力之情事,認為應核發如主文
所示內容之通常保護令為適當,並酌定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
2 年。次查,被害人雖請求禁止相對人與其接觸、跟蹤、通
話、通信,核發遠離令,定物品使用權,並命相對人完成處
遇計畫等語,惟被害人經本院通知,並未到庭陳述意見,且
本院審酌上揭保護令之內容應足以保護被害人,是被害人上
開其餘保護令之請求,本院爰不予核發,一併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本院前所核發之114 年度司暫家護字第448 號暫時保護令,自本
保護令核發時起失其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