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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5-11-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8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93號
聲  請  人  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舜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承鴻即晟全汽車商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晟全汽車商行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
    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獨資負責人邱承鴻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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