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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5-09-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6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林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麗玲於民國111年1月13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
    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
    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1月11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5,
    0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11年1月14日起至131年1月14日
    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
    定。詎相對人自114年2月1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4,
    492,38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貸款契約書、個人借貸綜合約
    定書、放款交易明細、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
    、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一、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林麗玲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
    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二、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15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潮州鎮 中洲  1111  0 0 118.20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151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597 志成路228號 中洲段1111地號 鋼筋混凝土構造、三層樓房 一層39.65、二層68.26、三層70.83、騎樓15.39、停車空間17.11,總面積211.24 陽台13.51、屋頂突出物16.66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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