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5-09-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6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林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麗玲於民國111年1月13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
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
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1月11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5,
0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11年1月14日起至131年1月14日
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
定。詎相對人自114年2月1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4,
492,38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貸款契約書、個人借貸綜合約
定書、放款交易明細、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
、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一、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林麗玲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
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二、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15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潮州鎮 中洲 1111 0 0 118.20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151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597 志成路228號 中洲段1111地號 鋼筋混凝土構造、三層樓房 一層39.65、二層68.26、三層70.83、騎樓15.39、停車空間17.11,總面積211.24 陽台13.51、屋頂突出物16.66 全部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