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選任特別代理人(2026-01-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7
案號:司家親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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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親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A1
關 係 人 邱○寶
上列聲請人為未成年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選任邱○寶(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擔任未成年人邱○森(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對於其父邱○嘉(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114年5月5日死亡)所遺遺產繼承暨分割
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1之配偶邱○嘉於民國114年5月5
日死亡,遺有土地、房屋、現金、股票等動產及不動產,現
需辦理遺產繼承分割、過戶登記,聲請人雖為未成年人邱○
堉森之法定代理人,然聲請人與未成年人在辦理繼承分割等
相關事宜時,因同為邱○嘉之繼承人,為避免法定代理人之
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爰依民法10
86條第2項之規定,為未成年人邱○森聲請選任邱○寶為辦理
其父邱○嘉遺產繼承分割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二、按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
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
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86條定有明文;
又該條所定「依法不得代理」係採廣義,包括民法第106條
禁止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之情形,以及其他一切因利益衝突
,法律上禁止代理之情形。又所定「主管機關」,或為社會
福利主管機關、戶政機關、地政機關或其他機關,應依該利
益相反事件所涉業務機關而定,如遺產分割登記時,地政機
關為主管機關(96年5月23日立法理由第二點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家事聲請選任特別代理
人狀、居留證影本、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資
料、特別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及同意書、繼承系統表、本院通
知函、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遺產稅財產
參考清單、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新北市○○區○○段000○
00000地號土地、1820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屏東縣○○
市○○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6765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
本、補正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繼
承分割協議書等件為證。依聲請人所述,其欲辦理事務,係
為處理被繼承人邱○嘉之遺產繼承暨分割事宜,而本件聲請
人為未成年人A1之法定代理人,亦同時為邱○嘉之繼承人,
聲請人雖係大陸地區人民,然已向本院聲明繼承,故關於被
繼承人之遺產繼承及分割事宜,顯有利益衝突之情事,依法
應不得代理未成年人,故如欲續行被繼承人邱○嘉之遺產繼
承暨分割事宜,自有為未成年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
四、又據前開資料所示,被繼承人邱○○嘉之遺產總額經財政部南
區國稅局核定價額係新臺幣(下同)5,312,050元,是以本
件被繼承人之遺產依法即由本件聲請人即配偶A1及被繼承人
之子輩繼承人邱○濬、邱○森按人數平均分配,故未成年人邱
○森之應繼分應係遺產總額之3分之1即核定價額1,770,683元
(計算式:5,312,050元÷3=1,770,683.3元,個位數以下4捨
5入)。又聲請人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所揭示之被繼承人邱○
嘉遺產,向本院提出遺產繼承分割協議書,未成年人邱○森
可得之遺產數額如附表所示。
伍、故邱○森自本次繼承事件中,應可取得核定價額約1,986,461
元之遺產(計算式431,581.3+440.3+181,014+309,750+160,7
00+139,550+58,384+15,541+689,500=1,986,460.6,個位數
以下四捨五入),已逾1,770,683元,應認無侵害其利益之情
事,故就繼承人間關於遺產分割等繼承事宜之處置,自應予
以尊重。復查邱○寶為未成年人邱○森之叔,與未成年人親屬
關係尚稱密切,就被繼承人邱○嘉之遺產繼承與分割事宜,
要無涉及何利害關係,且同意擔任未成年人邱○森之特別代
理人,有同意書在卷為憑,查無其他不適任事由。從而,聲
請人聲請選任邱○寶為未成年人邱○森辦理其父親邱○嘉所遺
之遺產繼承與分割事宜之特別代理人,尚屬適當,應予准許
。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及第111條,裁定如主文,且於
本裁定送達被選任人時,發生效力。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附表:邱堉森就被繼承人邱亭嘉遺產之分得部分
編號 地號 權利 範圍 核定價額 分割方法 1 屏東縣○○市○○段00000地號 1/97 362,038元 由A1、邱○森平均取得 2 屏東縣○○市○○段000000地號 全部 619,500元 由A1、邱○森平均取得 3 屏東縣○○市○○段0000○號(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路0000巷0弄00號) 全部 279,100元 由A1、邱○森平均取得 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33/10000 1,294,744元 由A1、邱○森、邱○濬三人平均取得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33/10000 1,321元 由A1、邱○森、邱○濬三人平均取得 5 新北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3樓) 全部 482,100元 由A1、邱○森、邱○濬三人平均取得 6 被繼承人銀行存款(臺灣銀行屏東農科園區分行、第一銀行南港分行、華南商業銀行樹林分行、彰化商業銀行古亭分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46屏東分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屏東分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北分行、中華郵政公司板橋後埔郵局、聯邦商業銀行迴龍分行、永豐商業銀行永豐深坑分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莊分行、淡水一信營業部) 58,384元 由邱○森單獨取得 7 應收未收租金與紅利給付 31,082元 由邱○濬、邱○森平均取得 8 鈦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0,000股 1,379,000元 由邱○濬、邱○森平均取得 9 匯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500,000股 0元 由A1、邱○森平均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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