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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2026-03-09)

消費/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9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侯有道  
代  理  人  王芊智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陳崇城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胡家綺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周培彬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郭春敏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6至2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柯易賢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楊絮如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張薇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
    人有陳述意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專屬於債務人本
    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消債條例第
    98條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
    31號裁定,自民國114年8月29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經查,債務人名下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有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114年10月2日民事陳報
    狀、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114年9月3日高
    監單屏一字第1143127997號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相關保險公司回
    函及各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此外,復查無債務人有何其
    他財產,堪認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
    之費用及債務。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
    費用及債務,爰於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依首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種類 清算財團財產 存款 1.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來源為勞保年金專戶,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規定屬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屬不得扣押之財產,依消債條例第98條第2項規定,非屬清算財團。 2.於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新臺幣(下同)124元,因金額甚少,故保留予債務人使用,不予處分。 保險 1.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價值分別為102,109元及11,645元,經查,其性質均為傷害保險,依114年6月18日公布增訂、同年月00日生效之保險法第132條之1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依消債條例第98條第2項規定,非屬清算財團。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性質為小額終老保險,依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2項規定,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6月20日金管保壽字第11404924091號函,依法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依消債條例第98條第2項規定,非屬清算財團。 動產 一、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05年11月出廠),已遠逾3年使用年限,無清算價值,故不予處分。 二、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88年10月出廠),債務人陳報因系爭車輛年久失修,已於114年4月8日辦理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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