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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8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638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楊秀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
    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人身保險契約之
    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此亦為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
    執行原則第2點所明定。次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
    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
    、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
    文。末按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有關人身保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
    、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
    惟債務人之住所在高雄市左營區,此有債務人戶役政資訊網
    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準此,依上開規定,本件
    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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