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扶養費(2025-11-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6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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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2248號
債 權 人 吳秀金
債 務 人 許丕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以如
以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或債務人基於債權或物權
得請求第三人移轉不動產之權利(含信託受益權)為執行標
的時,應以該第三人住所地、事務所地等,為執行標的物所
在地。其管轄之執行法院,為該第三人住所地、事務所地等
之法院(法院辦理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上)第104頁參
照)。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頂尖保全股份有限公
司、宏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元大金融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長興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
查,上開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長興材料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均為上市櫃公司,應查詢債務人集保帳戶往來證券公
司之開戶帳號資料,而頂尖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宏茂公寓大
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均係設在高雄市三民區,依上開說明,
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高雄市三民區,非屬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
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之狀態,從
而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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