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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扶養費(2025-11-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6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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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2248號
債  權  人  吳秀金  

債  務  人  許丕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以如
    以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或債務人基於債權或物權
    得請求第三人移轉不動產之權利(含信託受益權)為執行標
    的時,應以該第三人住所地、事務所地等,為執行標的物所
    在地。其管轄之執行法院,為該第三人住所地、事務所地等
    之法院(法院辦理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上)第104頁參
    照)。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頂尖保全股份有限公
    司、宏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元大金融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長興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
    查,上開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長興材料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均為上市櫃公司,應查詢債務人集保帳戶往來證券公
    司之開戶帳號資料,而頂尖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宏茂公寓大
    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均係設在高雄市三民區,依上開說明,
    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高雄市三民區,非屬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
    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之狀態,從
    而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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