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DV 損害賠償(2026-01-13)
一般民事糾紛
PTDV
2026-01-13
案號:司執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0051號
債 權 人 周哲昌
債 權 人 周建昌
債 權 人 周建智
債 務 人 周振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於新台幣81,540元之範圍內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
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
項規定即明。以上係聲請強制執行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
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
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之規定亦明。
二、經查,債權人請求強制執行並請求債務人應給付訴訟費新台
幣81,540元,卻未就此部分之聲請提出執行名義,本院遂於
民國114年11月18日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業已合法送達
,債權人周哲昌卻於114年11月21日具狀陳述已向法院請求
確定訴訟費用額,現正審理中等語,有陳報狀附卷可稽。惟
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