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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DV 損害賠償(2026-01-13)

一般民事糾紛 PTDV 2026-01-13 案號:司執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0051號
債  權  人  周哲昌  

債  權  人  周建昌  
債  權  人  周建智  

債  務  人  周振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於新台幣81,540元之範圍內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
    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
    項規定即明。以上係聲請強制執行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
    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
    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之規定亦明。
二、經查,債權人請求強制執行並請求債務人應給付訴訟費新台
    幣81,540元,卻未就此部分之聲請提出執行名義,本院遂於
    民國114年11月18日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業已合法送達
    ,債權人周哲昌卻於114年11月21日具狀陳述已向法院請求
    確定訴訟費用額,現正審理中等語,有陳報狀附卷可稽。惟
    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