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1-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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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718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淑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李淑珉對於第三人臺灣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臺中工業區分公司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潮
州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惟因債務人之住所地在臺中市且經命
補正債務人於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有存款
債權之資料,逾期未補正,故不予執行,另對於臺灣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臺中工業區分公司之存款債權之執行,因第三人
設於臺中市西屯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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