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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5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361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住○○市○區○○路0段00號     
代 理 人 賴璿翔  住○○市○○區○○路00號6樓    
債 務 人 林文裕  住○○市○○區○○街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吳水頭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次按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
    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
    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
    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
    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
    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經查,債權人具體表明聲請執行債務人林文裕及林吳水頭對
    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林吳水頭對第三
    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等金錢債權,核屬由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之情形,
    且無適用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之餘
    地。又據債權人陳報上開第三人分別設址於臺北市松山區、
    臺北市大安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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