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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2025-10-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誠毅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3193號
債  權  人  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宜晨  
債  務  人  林慶龍  
債  務  人  王郁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慶龍對於第三人玉膳股份有限
    公司、米香餐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債務人王郁雯
    對於第三人誠毅紙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並聲請查詢
    債務人二人之郵局存款帳戶資料,惟經查債務人二人之郵局
    存款金額不足新臺幣1,000元,此有郵局帳號查詢資料在卷
    可稽,尚無執行實益,再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設址分別在
    臺南市仁德區、高雄市三民區及永安區。依上開規定,本件
    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臺灣橋頭地方
    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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