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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2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5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890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志煌  
           住○○市○○區○○○路000號6樓  
債 務 人 泰得國際漁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2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潘婕語  住屏東縣新埤鄉箕湖村民眾路2之5樓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周孟融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宋信德  住○○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周孟融對第三人永豐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北高雄分公司(設高雄市左營區)之存款債權。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  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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