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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18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送達代收人 林孟潔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務 人 詹閎秝即詹淑茵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詹閎秝即詹淑茵於第三人遠雄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號28樓)保險契約
    債權,已具體指明載執行標的,明顯得確定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信義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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