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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9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988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送達代收人 蔡惟智  
           住○○市○○區○○○路0號3樓   
債 務 人 王景模  住屏東縣○○鄉里○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
    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經本院電子公文
    命其於5日內補正債權計算書並繳納執行費,該命令已於民
    國114年8月25日送達,有電子公文Tclient端發文收文狀態
    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答詢表附卷
    為憑,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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