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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2025-09-1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1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717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邱彥倫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
債 務 人 夏成以  住屏東縣○○鄉○○路○○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
    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
    規定即明。本票具提示性及繳回性,執票人以本票裁定聲請
    執行,應提出本票原本,始屬提出得為執行之證明文件。又
    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
    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原執行名義:臺灣
    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7903號本票裁定及其確定證明
    書)聲請強制執行,惟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114年
    8月25日以電子公文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1
    4年8月27日送達,有本院執行命令、函稿電子公文Tclient
    端發文收文狀態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且迄今未補正,有
    收狀查詢清單在卷為憑,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為不合
    法,應予駁回,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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