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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催告(2025-11-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8 案號:司催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德睿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珮瑜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狀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
    人姓名」所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曾文生」)。
二、請確認受任人宋賢超係本件之代理人或送達代收人,並補正
    下列事項:
  ㈠如係代理人,應提出有聲請人「德睿旭科技有限公司」之公
    司章及法定代理人「廖珮瑜」之簽名或印文之「委任狀」,
    並請簽署委任日期及受任人姓名。
  ㈡如係送達代收人,應於補正前開一、事項之補正狀具狀人處
    蓋聲請人「德睿旭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章,併其法定代理
    人「廖珮瑜」之簽名或印文,並載明宋賢超為本件送達代收
    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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