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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1-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8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邱珮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新臺幣(下同)499,920元,及其中485,3
    86元,自民國11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8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如信用貸款契約書等,需可看出
    貸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利率、有無加速條款之約定
    等事項)。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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