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2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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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62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卜信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02,263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卜信榮於民國112年09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294,975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9月21日起至民國119年09月21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
月13日止累計259,590元正未給付,其中247,075元為本金;
11,522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卜信榮於民國112年03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42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0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20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
月13日止累計342,673元正未給付,其中326,698元為本金;
15,182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962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7075元 卜信榮 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 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26698元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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