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1-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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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3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李浬溱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李浬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並提出契約影本為
證,惟未據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新臺幣45,660元之債權
釋明文件。嗣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
兩造間存在分期付價買賣契約之釋明文件(如債務人之簽章/
電子簽章之借款約),債權人固於同年12月10日具狀主張依
電子簽章法第4條第1項規定,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文件為
表示方法,並提出與聲請狀相同之分期申請暨約定條款為證
。惟查,電子文件符合電子簽章法規定者,在功能上雖等同
於實體文件,然兩造間既係以電子平台成立消費借貸契約,
聲請人仍應提出電子簽章或數位簽章等文件釋明兩造間有合
意成立分期付價買賣關係。是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
送達證書、債權人114年12月10日陳報狀及收文、收狀資料
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顯未盡釋明義務,依
首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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