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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1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28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周秉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204元,及自民國1
    14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
    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
    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99,00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14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
    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
    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71,765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
    4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
    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
    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382,164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14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
    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
    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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