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1-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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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1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仇忠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盈盈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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