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3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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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09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朱怡玲
債 務 人 強豐鮮味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江文志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00樓
債 務 人 邱衍儒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00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562,539元,及自民國114
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4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000,000元,及自民國1
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4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9,362元,及自民國114年
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97,904元,及自民國114
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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