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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3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97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何詠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3,723元,及其中22,5
    60元,自民國113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1年10月19日開始與債權人成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
     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
     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
     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
     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
     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7月17日止,帳款尚餘23,723元,及其
     中本金22,560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
     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㈢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
     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
     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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