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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1-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8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王炘紘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王炘紘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門號0981***537號電信費為由,聲請對
    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僅提出上開門號之電信費用
    帳單等,惟未有相對人申請上開門號之電信服務申請書,以
    釋明兩造間確有電信契約存在。嗣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提出門號0981***537號之電信服務
    申請書,及得收取該門號專案補貼款之債權釋明文件,聲請
    人於同年11月13日民事陳報狀仍未提出,是聲請人之聲請,
    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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