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3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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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7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智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07,316元,及自民國1
14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
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8月18日
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
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
欠債權人借款307,31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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